2020-01-09 11:33:14
京环函〔2019〕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无煤化”成果,防止用煤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居民采暖季电价优惠政策的意
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函达。
附件:关于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居民采暖季电价优惠政策的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关于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采暖季电价优惠政策的意见
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本市持续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平原地区已基本实现“无煤化”。为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用煤反弹,特制定全市城镇居民“煤
改电”电价优惠政策意见:
一、电价补贴政策
经各区政府确认已实施“煤改电”的城镇居民,在采暖季谷电时段(20:00-次日8:00)享受“煤改电”低谷电价(0.3元/度)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各
予以补贴0.1元/度。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镇居民“煤改电”用电补贴上限,市级财政电费补贴支持限额最多为每采暖季每户1万度。
按照财政资金对同一事项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本意见中“煤改电”电费补贴不可与《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
6〕22号)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重复享受。
二、实施要求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由“煤改电”牵头部门制定辖区城镇居民电费补贴落实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工作流程。
按照本市“煤改电”居民低谷电价电费补贴清算方式统一部署要求,自2018-2019年采暖季开始,各区城镇居民“煤改电”电费补贴发放、清算工作由各区政
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各区应足额保障补贴发放、清算工作所需资金并纳入牵头部门的部门预算。按照“煤改电”低谷电价电费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
0.1元/度”的原则,区级应负担资金由各区筹措,市级财政应负担资金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各区政府应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49号)等本市“煤改电”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衔接。
三、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是“煤改电”电费补贴发放、清算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放补贴,确保资金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区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查处。
四、其他要求
本意见自2018-2019年采暖季起正式实施,《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采暖补助办法》(京财经一〔2005〕1477号)和《北京平房煤改电示范区电采暖补助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2618号)同时废止。
采暖季谷电时段及低谷电价以发展改革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本意见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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